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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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同地段41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上開不動產之異動索引(資料均無遮掩)。
二、提出被繼承人 梁清玉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補正被繼承人梁清玉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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