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仕誠被告黃閔章選任辯護人林湘清律師
陳思成 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仕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閔章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黃仕誠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至61頁)。而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行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被告及通知具保人,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辯護人固於111年3月31日具狀表示被告因出國處理商務,因事務繁雜,不克到庭,然上開審理期日之傳票已於111年1月24日送達於被告之限制住居處,顯有相當時日供被告處理事務,是前揭理由難認屬正當),具保人未到庭外亦未督促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當日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1至383頁、第425至497頁);復經本院囑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至被告限制住居處拘提,亦未能拘提被告到案,亦有該分局111年4月27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49663號函暨檢附之拘票、報告書等為憑(見本院卷第511至523頁)。且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可參(見本院卷第525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田雅心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