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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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抗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6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邱漢林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漢林(下稱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詳見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
2、10至15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至9、16至18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至9並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10至15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6至17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且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受刑人聲請狀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竊盜、侵占等罪,犯罪時間為民國101年9月3日至108年7月4日間,依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等語。
二、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法律上屬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仍不得逾越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並應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原審定應執行刑過重,有違罪責相當原則,請能撤銷原裁定,改定較輕之執行刑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或不當。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計18罪,其曾定應執行刑之刑與附表編號1、2、18之宣告刑,總和合計為有期徒刑8年4月(即內部界限)。原審依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犯罪罪質、情節手段、時間間隔、犯罪所生危害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並未逾越定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於法並無違背,亦無瑕疵可指。受刑人雖以前揭情詞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惟按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或不當。查受刑人所犯18罪,其中17罪為竊盜罪,1罪為侵占罪,均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罪,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甚鉅,若無長時間令受刑人在監獄內接受教化、重建價值觀念、學習謀生技能,恐難收矯治之效,原審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要屬妥適。受刑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定應執行刑過重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蕭權閔法官王光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周青玉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8│107年12│臺灣橋頭│108年6│臺灣橋頭│108年7││││月│月9日│地方法院│月14日│地方法院│月9日││││││108年度││108年度│││││││審易字第││審易字第│││││││326號││326號││├─┼───┼─────┼────┼────┼────┼────┼────┤│2│竊盜│有期徒刑5│107年12│臺灣橋頭│108年10│臺灣橋頭│108年12││││月,如易科│月7日│地方法院│月31日│地方法院│月3日││││罰金,以新││108年度││108年度│││││臺幣1,000││簡字第19││簡字第19│││││元折算1日││67號││67號││├─┼───┼─────┼────┼────┼────┼────┼────┤│3│竊盜│有期徒刑9│108年1│臺灣高雄│108年11│臺灣高雄│108年12││││月│月23日│地方法院│月14日│地方法院│月10日││││││108年度││108年度│││││││審易字第││審易字第│││││││1598號││1598號││├─┼───┼─────┼────┼────┼────┼────┼────┤│4│竊盜│有期徒刑8│108年3│臺灣高雄│108年11│臺灣高雄│108年12││││月│月12日│地方法院│月14日│地方法院│月10日││││││108年度││108年度│││││││審易字第││審易字第│││││││1598號││1598號││├─┼───┼─────┼────┼────┼────┼────┼────┤│5│竊盜│有期徒刑7│108年3│臺灣高雄│108年11│臺灣高雄│108年12││││月│月31日│地方法院│月14日│地方法院│月10日││││││108年度││108年度│││││││審易字第││審易字第│││││││1598號││1598號││├─┼───┼─────┼────┼────┼────┼────┼────┤│6│竊盜│有期徒刑7│108年4│臺灣高雄│108年11│臺灣高雄│108年12││││月│月2日│地方法院│月14日│地方法院│月10日││││││108年度││108年度│││││││審易字第││審易字第│││││││1598號││1598號││├─┼───┼─────┼────┼────┼────┼────┼────┤│7│竊盜│有期徒刑8│101年9│臺灣高雄│108年11│臺灣高雄│108年12││││月│月3日│地方法院│月14日│地方法院│月10日││││││108年度││108年度│││││││審易字第││審易字第│││││││1598號││1598號││├─┼───┼─────┼────┼────┼────┼────┼────┤│8│竊盜│有期徒刑8│108年1│臺灣高雄│108年11│臺灣高雄│108年12││││月│月17日│地方法院│月14日│地方法院│月10日││││││108年度││108年度│││││││審易字第││審易字第│││││││1598號││1598號││├─┼───┼─────┼────┼────┼────┼────┼────┤│9│竊盜│有期徒刑7│108年1│臺灣高雄│108年11│臺灣高雄│108年12││││月│月6日│地方法院│月14日│地方法院│月10日││││││108年度││108年度│││││││審易字第││審易字第│││││││1598號││1598號││├─┼───┼─────┼────┼────┼────┼────┼────┤│10│竊盜│有期徒刑5│108年3│臺灣高雄│108年11│臺灣高雄│108年12││││月,如易科│月12日│地方法院│月14日│地方法院│月10日││││罰金,以新││108年度││108年度│││││臺幣1,000││審易字第││審易字第│││││元折算1日││1598號││1598號││├─┼───┼─────┼────┼────┼────┼────┼────┤│11│竊盜│有期徒刑6│108年4│臺灣高雄│108年11│臺灣高雄│108年12││││月,如易科│月20日│地方法院│月14日│地方法院│月10日││││罰金,以新││108年度││108年度│││││臺幣1,000││審易字第││審易字第│││││元折算1日││1598號││1598號││├─┼───┼─────┼────┼────┼────┼────┼────┤│12│竊盜│有期徒刑6│108年5│臺灣高雄│108年11│臺灣高雄│108年12││││月,如易科│月9日│地方法院│月14日│地方法院│月10日││││罰金,以新││108年度││108年度│││││臺幣1,000││審易字第││審易字第│││││元折算1日││1598號││1598號││├─┼───┼─────┼────┼────┼────┼────┼────┤│13│竊盜│有期徒刑6│107年12│臺灣高雄│108年11│臺灣高雄│108年12││││月,如易科│月11日│地方法院│月14日│地方法院│月10日││││罰金,以新││108年度││108年度│││││臺幣1,000││審易字第││審易字第│││││元折算1日││1598號││1598號││├─┼───┼─────┼────┼────┼────┼────┼────┤│14│竊盜│有期徒刑6│108年1│臺灣高雄│108年11│臺灣高雄│108年12││││月,如易科│月26日│地方法院│月14日│地方法院│月10日││││罰金,以新││108年度││108年度│││││臺幣1,000││審易字第││審易字第│││││元折算1日││1598號││1598號││├─┼───┼─────┼────┼────┼────┼────┼────┤│15│侵占│有期徒刑3│107年12│臺灣高雄│108年11│臺灣高雄│108年12││││月,如易科│月25日│地方法院│月14日│地方法院│月10日││││罰金,以新││108年度││108年度│││││臺幣1,000││審易字第││審易字第│││││元折算1日││1598號││1598號││├─┼───┼─────┼────┼────┼────┼────┼────┤│16│竊盜│有期徒刑7│108年3│臺灣高雄│109年1│臺灣高雄│109年3││││月│月7日│地方法院│月31日│地方法院│月4日││││││108年度││108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1328號││1328號││├─┼───┼─────┼────┼────┼────┼────┼────┤│17│竊盜│有期徒刑7│108年6│臺灣高雄│109年1│臺灣高雄│109年3││││月│月7日│地方法院│月31日│地方法院│月4日││││││108年度││108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1328號││1328號││├─┼───┼─────┼────┼────┼────┼────┼────┤│18│竊盜│有期徒刑7│108年7│臺灣高雄│109年6│臺灣高雄│109年8││││月│月4日│地方法院│月22日│地方法院│月5日││││││109年度││109年度│││││││審易字第││審易字第│││││││551號││551號││├─┼───┴─────┴────┴────┴────┴────┴────┤│備│1.編號3至9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註│2.編號10至15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編號16至17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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