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信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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