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2號原告周韓英雪複代理人 汪銀夏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蘇鈺雅 訴訟代理人 張睦鑫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二庭法官柯月美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