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再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再發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江再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