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建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建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順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7,47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6,99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姁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