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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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全鏡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啟昭 再審被告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國昭 再審原告與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9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一萬三千零五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