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順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948號、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順為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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