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27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林秀珠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林奇杰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76,133元,應徵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