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再小字第1號
抗告人 謝秉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孟儒 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4日113年度營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