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56號
原告 應月嬌
訴訟代理人 曾學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吳俊輝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應再繳納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