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49號

聲請人 劉苑君

林鍾玉招

相對人 劉邱芳英

劉欽正

劉馨正

劉國正

劉麗櫻

賴秀娟

上列兩造請求塗銷抵押權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305,600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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