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49號
聲請人 劉苑君
相對人 劉邱芳英
上列兩造請求塗銷抵押權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305,600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