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387號
原告 張紹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起訴狀之被告欄位未記載被告之名稱、地址等資料,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又本院已依原告聲請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者相關資料,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到院閱卷,並自行參酌卷內資料具狀補正被告之完整名稱、地址等資料,暨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