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485號
原告 劉成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慕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48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亦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係刑事訴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上述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