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694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敏鈞 即 簡敏鈞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簡麗慧 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記載完整起訴對象及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訴之聲明之完整起訴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