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694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敏鈞簡敏鈞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簡麗慧 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記載完整起訴對象及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訴之聲明之完整起訴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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