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65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台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19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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