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7年度 馬簡附民 移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簡附民移調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調解委員 高建雄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丙○○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元,給付聲請人丙
○○壹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
九日給付壹萬元,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給付壹萬元,於九
十八年二月十九日給付貳萬元,均交由聲請人甲○○收受,
再由甲○○按比率轉交聲請人丙○○,如有一期不履行,視
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