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選上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選上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嚴亞美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
蕭芳芳 律師 李泰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原訂民國102年7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爰延長宣判期日,訂民國102年8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黃玉清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