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23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楊麗文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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