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3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吳國源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黃美盈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