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14號原告甲○○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乙○○人民國52
(現應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2行、第17行、第27行關於「96年1月21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6年1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政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