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瑞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因99年度建字第4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334,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4,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