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8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8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8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佳興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4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犯行所生危害家庭、影響社會善良風俗之程度,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以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4178號被告甲○○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 楊慧君 之夫,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通姦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間某日,在其新北市○○區○○路00巷
0號3樓居所房間內,與不知情(即不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之 陳慈暄 (所涉相姦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為性交行為
1次,陳慈暄並因而受孕懷胎。
二、案經楊慧君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本署偵訊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慈暄於本署偵訊中之證述。
(三)同案被告陳慈暄之孕婦健康手冊(良品婦幼聯合診所)封面及內頁影本資料1份、告訴人楊慧君拍攝、提出之現場照片3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檢察官黃冠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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