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聲請人 白鈺蕙 代理人 康素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6+1)×10×43元=3,010元)。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之原因,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另聲請人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又因無力負擔而導致毀諾等情,是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該時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斯時之所有相關證明文件暨還款證明(包含何時毀諾及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與何人共同分攤房租,並提出實際繳納租金之證明,並簡要陳報其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另請併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交通工具行照。
四、聲請人應陳報現任職公司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另請提出每月領取薪資證明文件,暨說明有無年終、獎金、加班費等情。
五、另聲請人是否有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各類政府補助款)?如有,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若並未領得該社會扶助,請說明原因。又聲請人倘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請人子女之生父有無共同負擔扶養費,亦請一併說明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王敏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