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35號原告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貳萬壹仟捌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捌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