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4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81,2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0,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