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8166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8年5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蘭鈺婷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