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2號原告 鄭憲徽 被告 張豐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所訂立書面借貸契約第8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