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念華 兼法定代理人 江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被告 高浦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5號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