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謝劉惠子
劉銘裕 劉瑞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80,994元【計算式:61490(公告土地現值)×52.74(土地面積)x1/3(應繼分)=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