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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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漢忠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