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0號聲請人立延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慶 代理人 王珮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詹志鵬┌────────────────────────────────────────────────────────┐│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9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1│柏威營造工程有限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立延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088元│CZ0000000│103年9月1日│││公司│限公司內湖分公司│││││├─┼────────┼─────────┼──────────┼───────┼─────┼──────────┤│2│柏威營造工程有限│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立延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087元│CZ0000000│103年10月16日(除權│││公司│限公司內湖分公司││││判決聲請狀內,誤載為││││││││103年9月1日,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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