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福情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薛月秋┌──────────────────────────────────────────────────────────────────┐│本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0號│├─┬─────────┬─────────┬───────────┬───────────┬────────┬────────┬──┤│編│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東滿電化工業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80年12月4日│無記載│2,000,000元│無記載││││限公司、 陳天來 、韓│份有限公司││││││││蘭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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