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36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垂中 相對人即債務人鐘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芝驊 (原名: 蔡黃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7年度促字第33617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43,000元│94年7月26日│├──┼─────────┼──────┤│002│573,000元│94年8月2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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