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馬文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正義貨櫃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莉雯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裁全字第2485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對於聲請人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485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1519號),惟相對人迄今尚未起訴確定權利,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認聲請人不法侵害其權利,為保全上開損害賠償債權,因而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485號、99年度司執全字第1519號假扣押卷,核閱無誤,並查明相對人迄今未就本案請求對聲請人起訴等情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