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3號原告乙○○原告丙○○○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並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二百四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僅載明被告其餘均無記載,是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林木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