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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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1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住洋實業有限公司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