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東陽企業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8,000元(依原告主張其所有之系爭永康市○○段○○○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本院96年度執字第21598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中,原訂民國97年6月11日第2次拍賣之最低拍賣價格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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