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79,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彭建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