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6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