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444號聲請人 黃春生 即長利水電材料行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足聲請費新臺幣188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