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三六三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李東柏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