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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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幫助 圖利容留 猥褻罪、圖利容留猥褻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幫助圖利容留猥褻罪│圖利容留猥褻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宣告刑│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10月25日│96年8月17日至96年11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599號、96年度偵字第32012號、│第16758號、97年度偵字第6585號、│││96年度偵字第34854號│97年度偵字第17289號、98年度偵字││││第212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694號│97年度訴字第991號、98年度訴字第││實│││278號││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9日│98年8月31日│├─┼────┼────────────────┼────────────────┤││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694號│97年度訴字第991號、98年度訴字第││決│││278號││├────┼────────────────┼────────────────┤││確定日期│97年9月15日│98年9月28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字第309號(原判決宣告緩刑3年部分│第6572號(於98年12月16日易科罰金│││,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99年1月│執行完畢。應扣除有期徒刑5月、併│││12日,以99年度撤緩字第1號裁定撤│科罰金70000元)│││銷,並於99年1月25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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