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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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118號異議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第484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異議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7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11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2月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惟異議人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9至11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費答詢表、第12頁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第13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嗣經本院於104年12月22日以異議人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異議人聲請迴避部分,業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17至26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呂淑玲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