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38號聲請人 余遠平 相對人即失蹤人 余家榜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中壢鎮三座屋字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余家榜(男,明治00年0月00日出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中壢鎮三座屋字舊社264番地)於民國39年7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之孫,相對人為明治28年年0月00日出生,於民國32年7月16日失蹤後,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5年度亡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前所刊登之新聞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調相對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因相對人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而無法查調相對人相關資料,有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函可稽;另查調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均查無相對人相關資料,有內政部移民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覆資料在卷可考。經核均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32年7月16日失蹤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孫,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
又本件相對人係於32年7月16日失蹤,計至39年7月16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莊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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