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02號債權人 林盟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素月 、 許志遠 、 許志監 、 許志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許春風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