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二三號
再審原告台灣南區郵政管理局法定代理人乙○○右再審原告因與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元,逾期不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元,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金額,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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