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34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4號債務人 陳清霞
4號債務人甲000000
00弄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陳清霞、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陳清霞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