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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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34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參萬捌仟柒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95年7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核給信用額度15萬元,並領用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依契約書約定,持卡人得選擇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於繳款截止日前未繳足繳款通知書所列當期應繳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應按年息12.99%計收循環息(目前利率已調降為10.8%),另約定債務人如有延遲繳款,應就其全部應付款項一次全數繳清。截至98年2月6日止,結算債務人應償還之本金為138,703元,利息6,158元、違約金500元。
前述積欠金額,雖經本行多次催討,債務人均未清償,債權人乃依契約書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欠款視為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歐文政